- 民事诉讼制度创新研究
- 孙佑海主编
- 9字
- 2025-05-14 16:25:03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
中国特色纠纷解决:建构多元解纷机制与诉讼服务体系
——基于贵州省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法院的实证分析
杨劭禹
引言:多元解纷机制与诉讼服务体系彰显中国特色
良性融合的多元解纷机制与诉讼服务体系,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权利至上,强调效率意识,是彰显中国特色的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模式。2019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深化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1]。2021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强调“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2]。可见,习近平法治思想将多元解纷机制与诉讼程序繁简分流作为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一环。中国特色纠纷解决应当秉持系统性、整合性思维,将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建设划归一体,构建坚持法治、集约高效、利民惠民的现代化纠纷解决体系。然而,现有研究视角呈割裂状态,更多地聚焦于多元解纷机制或者某项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单一议题,鲜有视角对两者进行整体评价和剖析。[3]
贵州省自2020年1月被确定为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试点地区以来,成绩斐然,成效显著。贵阳“在线调解+司法确认”的模式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情况的中期报告》的转载,[4]南明法院的调解质效获得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专刊》的认可。在此背景下,本文依托于贵州省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法院的实证经验,为探索非诉与诉讼制度协同、相互融合,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由实然迈向应然的构想提供示范性样本,也为完善诉源治理、特邀调解、诉调对接、司法确认等问题探寻具有现实意义的法治化路径。[5]
一、多元解纷机制与诉讼服务体系的现实动因与症结梳理
(一)现实动因:多元解纷机制缓解“案多人少”矛盾
自2015年起,立案登记制度改革后,人民法院案件数量逐年攀升,员额法官数量却相对稳定。[6]窥一斑而知全豹,观察2014年至2020年贵阳市辖区基层法院民事一审案件审结数据,以及2014年至2020年南明区法院排名前十的案件审结数量变化情况,[7]可以初步了解中国法院诉讼经历了怎样的爆炸式发展。特征如下:
其一,2014年至2019年,案件数量总体增幅巨大。除极少数法院的个别年份出现小幅度下滑外,绝大部分基层法院的案件审结数量逐年上升。从2014年的28391件增长至2019年的83397件,整体增加约1.9倍,年平均增长率高达24%。
其二,近年来,法官办案压力与日俱增。以南明区法院为例,2019年,结案数量超过600件的法官高达9人,所有法官平均结案数量为416件。显而易见,基层法院所面临的结案压力,以及案件背后所投射出来的日益复杂、增长的社会矛盾纠纷,如处于堤坝中高位区间的洪水,导致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凸显。
其三,各类民事案件均有所增长。考察南明区法院排名前十的民事案由的审结数据变化情况,2014年至2020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信用卡纠纷、追偿权纠纷增长迅速,分别从2、0、27件增长至557、1535、1212件;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占比平稳且排名居高,常年占比约为18%、14%;离婚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保持稳定,常年占比约为5%。
其四,2020年出现拐点。按照年平均增长率测算,2020年的案件审结数量将突破10万件,但实际上,2020年的案件量为83397件,略低于2019年的数据,且无一家法院的案件审结数量超过年平均增长率的预测,南明区法院、观山湖区法院、花溪区法院等五家法院出现了2014年以来的首次案件审结数量下滑。
表1 2014—2020年贵阳市辖区基层法院民事一审案件审结数据


图1 2014—2020年南明区法院排名前十的案件审结数量变化情况
至此,迫切需要寻找2020年出现拐点的原因,即为何案件审结数量未按年平均增长率预测的上升,反而减少了?答案是2020年1月起,试点法院大力发展以诉前委派调解、诉中委托调解为主的多元解纷机制,将矛盾处置端口前移,当多元解纷机制成为法院诉讼解纷方式的过滤器或者分流管网时,通过法院诉讼解纷的数量自然减少。2020年,贵州试点基层法院诉前委派调解纠纷数达20239件,诉前委派调解化解纠纷数达5741件,诉中委托调解化解纠纷数达1885件,换言之,有5741件纠纷没有进入诉讼程序。其中,南明区法院、观山湖区法院、清镇市法院通过调解化解纠纷数分别为1831件、2044件、1069件,基本抹平了预计的案件增量,三家法院的案件审结数量由此有所减少。
可以断言,正是多元解纷机制有效引导了纠纷分流,法院的诉讼之累得以在逐年攀升后有所回落。多元解纷机制必须挺在法院诉讼服务体系的前端,以疏通基层社会矛盾高位运行的状态,缓解法院系统“案多人少”的矛盾,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二)症结梳理:双轨制运行的多元解纷模式亟待重构
目前,多元解纷机制的模式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法院主导的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现已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建成;另一类是司法行政部门主导的人民调解。但是,两者因体制不同暴露出一些问题。
其一,社会群众固有思维惯式。一方面,选择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的当事人,往往不愿意调解,仍抱有立案、审判、执行的诉讼思维。另一方面,基层推选的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素养不足以应对变化多端的社会纠纷,导致人民调解的专业性缺失。
其二,机构属性暗含内在矛盾。一方面,法院具有谦抑性属性,[8]无论是西方国家还是中国,均认为法院是纠纷解决的最后一关,成为解决社会纠纷的前沿窗口并不合适。另一方面,人民调解具有民间性属性,与司法性相对立,主要表现为调解过程的自主性较强,采用情理调解多,提供法律服务少;调解对象的紧密性较强,人民调解多针对长期交往中的纠纷,如邻里纠纷、家事纠纷等;调解结果的约束力较弱,民事合同性质的调解协议,仍有被拒不履行的风险。
其三,社会变迁引致模式错配。2014年至今,法院诉讼案件数量远大于人民调解案件数量,“当前社会公众可能更愿意通过诉讼的方式追求正义与实现权利”[9]。另外,在复杂的市场交易活动中,基于违约、侵权等债之发生原因而引发的摩擦、冲突越来越多,当事人寻求更具专业性的司法裁决的意愿更强。反映在人民调解上,在熟人社会中,中国的调解不仅依赖纠纷对立双方的求和、退让意识来运作,更依赖一定的权威和人脉关系。然而,现代社会的流动性极大,人民调解员很可能与双方当事人毫无关联,无法发挥熟人优势,以往显著的调解成效被消解。
总之,内部因素上,无论是群众对多元解纷机制与人民调解的固有印象不同,还是法院的谦抑性以及人民调解的民间性,均暴露出两者在理念、模式上的差异极大,无法供给规范化、标准化的解纷服务;外部因素上,当传统的人民调解模式已明显无法完美适配、衔接现代社会时,更迭换代的解纷体系亟待建构。
二、西部的突围:多元解纷机制与诉讼服务体系的理念重塑
(一)协同式的中国特色解纷基础架构
首先,协同式的中国特色解纷基础架构,是指利用人民法院搭建的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平台,主动融入党委和政府领导,建设特邀调解制度,由司法行政部门推行的人民调解组织入驻特邀调解名册,与此同时,将行政调解、律师调解、行业调解、专业调解、商会调解作为特邀调解对象,进而实现当前调解资源的优化整合。
其次,为何要构建协同式的中国特色解纷基础架构?第一,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的必然要求。当前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和人民调解的建设成绩斐然,截至2021年3月4日,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基本建成。[10]依靠司法行政部门的多年努力,人民调解的覆盖范围更为广阔,服务于更广大基层。但是,若仔细观察相关公开数据,可见端倪:一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数量惊人,仅贵阳市范围内就设立了1835家人民调解委员会。二是大部分人民调解委员会形同虚设,以南明区125家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例,有一半以上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未公开或者待完善其联系电话和地址,可以推测,即使人民群众求助于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很难找到合适的场所和人员。三是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和人民调解高度重合,贵阳市辖区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共吸纳了84个调解组织,其中70个为人民调解委员会,7个为行政调解组织,7个为行业调解组织,与人民调解的重合率高达83.3%。[11]据此,应将两者合二为一,特邀调解制度吸收、兼并人民调解,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资源。
第二,推进多元解纷机制现代化转型的内在要求。一方面,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遭到了人民法院的谦抑性质疑。事实上,笔者认为,除了诉讼服务以外,法院应当发挥能动性,通过向基层组织、群众普法、释法,使矛盾纠纷于前端化解,发挥人民法院的积极参与、治理功能。另一方面,人民调解的民间性遭到了社会变迁的挑战。人民调解更适用于因社会人际交往产生的纠纷,以南明区法院为例,因社会经济往来产生的纠纷占民事案件的比例逐年升高,2014年至2020年,信用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追偿权纠纷三类纠纷从0.82%跃至32.51%。另外,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四类纠纷占比常年保持在50%左右,对调解员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需求,致使人民调解在处理纠纷时力不从心。
第三,协同式的中国特色解纷基础架构的制度优势。其一,宣传优势最为突出。体现在:一是越简单的制度越利于宣传,在府院联动层面,统一宣传口径就可以让百姓对协同式模式一目了然。最直接的例子是浙江省政务服务集成式改革,其“最多跑一次”的宣传口号广为人知,协同式模式可以借鉴为“民商事解纷中心,纠纷诉讼全厘清”。二是宣传一种政策比两种政策的成本效益高。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合力推行一种制度时,节省了大量人力物力。其二,组织优势尤为明显。有望解决现在常被诟病的调解员法律素养不高、调解组织经费保障不足的问题。
最后,构建协同式的多元解纷基础架构可行吗?贵州试点法院通过成立民商事案件诉调对接中心,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调解纠纷。“截至2020年12月31日,贵阳市建立了11家全地域覆盖的民商事调解中心。纳入名册的特邀调解组织有55个,特邀调解员有303名。”[12]既然全国范围内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已有3.29万个调解组织、16.5万名调解员入驻,四级法院应用率达100%,那么同样的模式可以推广于全国,协同式模式在实践上无制度障碍。
(二)均等式的中国特色解纷服务标准
首先,均等式的中国特色解纷服务标准,是指随着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化解难题日益凸显,对协同式多元解纷机制的目标需求逐步提高,要加大对非诉讼解纷力量的法律指引、类案指导,无论是多元解纷还是诉讼服务,均要坚持以法律为中心,提供标准化、高质量的法治服务。
其次,为何要提供均等式的中国特色解纷服务标准?当前,多元解纷与诉讼服务之间差距较大,就诉讼服务而言,法院审判工作在基层社会纠纷化解中起着标杆式的定位作用,为每个当事人提供无差别的诉讼服务与审判标准。司法案件通过“类案同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让人民群众切实地感受到权利和诉请得到回应,公平正义得到有效保障。就多元解纷而言,受制于调解过程中法律适用的程度不深、调解员法律素养不足、调解结果执行力度不够等因素,无论是在同类案件的纠纷解决标准上,还是在不同调解人员的服务能力上,均难以提供无差别的解纷服务。因此,普惠均等要求服务标准提质升级。
最后,如何实现均等式的中国特色解纷服务标准?答案为加强多元解纷服务的法律指引、类案指导。典型的例证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调解。传统的人民调解无法针对道路交通事故提供统一标准的赔付金额,往往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议价,造成的结果是赔付标准五花八门,得到较低赔付的当事人对人民调解的信任度可能下降,久而久之,其他社会群众也不愿意依靠人民调解化解该类纠纷。而正在推行的道路交通事故一体化平台带来了巨大的变化,将受害人基本信息、治疗情况和伤残、医疗相关费用、财产损失等基本信息输入平台,就可以得到试算的赔付结果,[13]实际上该试算结果与法院诉讼的赔付金额基本一致,推动了多元解纷机制与司法审判服务标准趋同。从全国数据来看,截至2020年4月底,共计受理调解申请320247件,调解完成268853件,调解成功222919件,调解成功率为82.19%,通过提高道交事故调解的服务标准,有80%的纠纷成功化解。[14]
综上所述,由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提质升级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纠纷中都感受到多元解纷机制与诉讼服务体系“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优质服务供给。
(三)兼容式的中国特色纠纷解决机制
首先,兼容式的中国特色纠纷解决机制,实际上是指多元解纷机制与诉讼服务体系融合互通的解读,它包含两层含义:一是诉前多元解纷与诉讼服务在程序安排上如何互通;二是成功化解的纠纷如何对接司法确认程序,未成功化解的纠纷如何对接民事诉讼。
其次,如何构建兼容式的中国特色纠纷解决机制?第一,兼容式是指信息共享、程序互通。一是信息共享。信息主要包括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案件事实,以及在调解过程中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因纠纷所产生的信息在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和多元解纷机制的调解过程中是共享的,当事人不用重复提交所有案件材料。当事人在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申请立案时,由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在告知当事人的基础上,将适宜调解的民商事纠纷推送至移送特邀调解,调解不成的,案件迅速回转至法院,进行诉讼立案。二是程序互通。多元解纷机制与诉讼服务的程序在立案、送达、回避等程序上是互通的,贵州试点法院打破调解、立案、审判、送达、执行各系统间壁垒,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确定的案件事实,不必再经过审判程序重复质证,所确定的当事人送达地址,也可通用。
第二,“诉调对接”衔接机制包括两类:第一类,成功化解的纠纷如何对接司法确认程序?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拒绝履行,无国家强制力背书的问题。要利用《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司法确认制度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15]。2020年,贵州试点法院司法确认案件受理数达3170件,裁定确认调解协议有效数达3141件,调解协议申请强制执行率为9.34%,为诉调对接提供了良好出路。第二类,未成功化解的纠纷如何对接民事诉讼程序?贵州试点法院编织了分层衔接递进的诉讼分流网,在原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双车道”基础上,开启了小额诉讼程序的“快车道”,各类案件妥善适用不同审理程序,以提供亲民、便民、惠民的司法服务。
三、全国的蓝图:多元解纷机制与诉讼服务体系的路径选择
2021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调研座谈会在南京召开,会上强调,要将推动修改民事诉讼法作为试点工作的重中之重。本部分更多注重多元解纷机制与诉讼服务体系立法层面的推动作用,望试点成效转化为民事诉讼制度进步和发展的红利。
(一)民商事解纷中心:推进多元解纷与诉讼服务的协同运行
人民调解和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在纠纷解决的目标、方式、功能上较为一致,各项业务、相关人员互有交叉、重合,完全可以通过设立民商事解纷中心,实现制度上的一体化融合。
首先,设立民商事解纷中心。第一,改变法院或者司法行政部门单兵作战的模式。一站式多元解纷中心纳入党委和政府领导范围,设立民商事解纷中心。第二,党委和政府应当对民商事解纷中心的运行予以充分的组织保障。纳入政府供给范围,相关场所建设费用、调解人员薪酬由公共财政统一解决。第三,发挥协同运行的宣传优势。有必要将做好宣传工作作为进一步推进中国特色纠纷解决的重要环节,让“民商事解纷中心,官司纠纷全厘清”的口号家喻户晓。
其次,集聚整合各类资源。第一,加强与地方政府、自治性协会的联动。各地方法院应当结合本地方实践,畅通行业自律组织、民政部门、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打造府院联动机制。第二,建设专业化调解平台。在矛盾纠纷频发的医疗、金融借款、民间借贷、建设工程、商品房买卖等重点领域,吸纳法院退休人员、律师、医生、会计师、银行职员、工程师、保险职员等作为特邀调解员,发挥其专业优势。
(二)特邀调解前置:推进多元解纷与诉讼服务的标准服务
首先,特邀调解的法律依据。当前除了《人民调解法》以外,诉前委托调解缺乏法律依据。有必要将特邀调解制度写入民事诉讼法,为其对接司法确认和诉讼程序提供正当性。[16]笔者建议《民事诉讼法》增加条文:“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除根据案件性质不适宜调解,或者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可以委派特邀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对案件进行调解。”
其次,特邀调解的管理模式。应当对特邀调解组织、调解员的名册信息、人员条件、权利义务、退出机制等作出规定。2020年,贵州试点法院委托委派调解成功率达38.08%,可以预测,随着加强非诉解纷力量的法律指引和类案指导,调解成功率将进一步提高。
(三)司法确认程序:推进多元解纷与诉讼服务的良好衔接
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无强制执行力的保障,导致当前调解的意愿不足。司法确认制度提供了解决方案——通过特邀调解前置程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司法审查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此,多元解纷机制与繁简分流的诉讼衔接机制基本形成。
首先,司法确认程序的立法修改。第一,司法确认程序的管辖范围扩大。司法确认程序不以对该纠纷具有诉讼管辖权为前提,凡是民商事解纷中心委托、委派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均可以纳入法院案件受理范围。第二,司法确认程序的排除适用。涉及担保物权、知识产权、担保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确权的案件,以及非委派调解组织、调解员促成调解协议的案件不能适用。
其次,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的立法修改。限于篇幅,本文无意探讨除特邀调解制度外,其他繁简分流的各项措施应当如何修改,只是借此机会抛砖引玉。笔者认为,一是应当设置独立的小额诉讼程序,形成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的“三车道”。二是在普通程序独任制的基础上,应当改变人民陪审员的定位,破除“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困境,将部分人民陪审员纳入多元解纷机制的调解员行列。
四、结语
多元解纷机制再次回归到社会大众视野,可能会遭到这样的质疑:多元解纷机制具有极大灵活性和自主性,这意味着人民法院的审判诉讼范围被压缩。然而,笔者认为,这恰恰是在法治轨道上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体现,诉讼审判服务应当是化解基层社会纠纷的最后一道关口,诉讼解纷不是唯一的选择,也不是最经济的选择。中国特色纠纷解决应当具有整体性视角,国家应当提供“大而整”的多元解纷与诉讼服务治理体系。举例言之,单一的“特邀调解的强制前置程序”改革,有悖于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制度,但是,加上兼容式的“诉调对接”衔接机制,就可实现“先行调解、调裁一体、即调速裁”。本文借由贵州省的实证经验至擘画全国范围改革的新蓝图,回应建构多元解纷机制与诉讼服务体系的理念重塑、制度构建与立法修缮的相关命题,形成极具中国特色的法治道路。
(作者简介:杨劭禹,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助理,贵州省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1] 《习近平:全面深入做好新时代政法各项工作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载《人民日报》2019年1月17日,第01版。
[2] 《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发挥改革在构建新发展格局中关键作用》,载《人民日报》2021年2月20日,第01版。
[3] 代表性讨论参见张龑、程财:《从粗放到精细:繁简分流系统化模式之构建》,载《法律适用》2020年第9期;孔才池:《制度如何生成:独任制扩大适用的实现路径与保障维度——基于S基层法院近三年的案件研究展开》,载《法律适用》2020年第22期;左卫民:《中国在线诉讼:实证研究与发展展望》,载《比较法研究》2020年第4期。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情况的中期报告》载明“北京、杭州、贵阳等地试点法院利用在线平台,整合汇聚多元解纷资源,实现‘在线调解+司法确认’无缝衔接”,载最高人民法院官网,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88321.html,2022年9月13日访问。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法〔2020〕10号),明确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上海市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其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
[6] 罗嘉威:《仲裁与诉讼的分流机制研究——以司法文明建设为视角》,载《政法论坛》2019年第3期,载明“全国法官数量从2003年的19.5万余人开始至2014年的19.6万余人,12年间每年法官人数均维持在19万余人,变化不大。……截至2018年下半年,全国入额法官总共约12万”。
[7] 数据来源于贵州法院案件知识图谱智能搜索系统,统计时间为2021年5月15日。
[8] 钱斌:《诉前调解制度的实践检视及完善进路——以淮安地区法院诉前调解工作情况分析为基础》,载《人民司法》2018年第31期,认为“诉前调解工作存在制度理论方面的障碍之一为‘背离司法被动性原理’”。
[9] 左卫民:《“诉讼爆炸”的中国应对:基于W区法院近三十年审判实践的实证分析》,载《中国法学》2018年第4期。
[10]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载明“全面应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与全国总工会、公安部、司法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完成‘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涵盖劳动争议、道交事故、金融保险、证券期货、知识产权等纠纷领域,3.3万个调解组织、16.5万名调解员入驻平台,为群众提供菜单式在线调解服务”。另外,2021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基本建成”。
[11] 数据分别来源于“贵州省司法厅官方网站”和“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官方网站”,统计时间为2021年5月15日。
[12] 张玮、杨劭禹:《省法院召开贵州省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载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官网,http://www.guizhoucourt.gov.cn/gzdt/229484.jhtml,2022年9月14日访问。
[13] 参见全国法院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诉前调解平台,http://jttj.court.gov.cn。
[14] 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运用网络科技构建共治格局 推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公正高效便捷化解》,载最高人民法院官网,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30601.html,2022年9月14日访问。
[15] 2017年《民事诉讼法》第19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书文章写作于2021年12月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之前,除个别文章作了更新外,其他文章于出版时保持了原貌,未根据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后文不再一一说明。——编辑注)
[16] 学界持强制前置调解程序观点的学者很多,参见汤维建、齐天宇:《漂移的中国民事调解制度》,载《比较法研究》2012年第5期。其提出“建议在《民事诉讼法》修改时增设强制前置调解程序,即在《民事诉讼法》第12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1节‘起诉和受理’前增加一节作出专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