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际非政府组织与全球气候治理:一种治理嵌构的理论视角
- 李昕蕾
- 1086字
- 2025-04-28 19:46:28
导论
联合国前秘书长潘基文指出:“在人类的历史上没有任何危机会像气候变化这样如此清晰地展示国家之间的相互依存。”[1]气候变化问题是典型的全球性公共物品问题,呈现出跨界性、弥散性、紧迫性、渗透性等特点,需要人类跨越集体行动的困境共同应对。气候变化谈判的国际法是以“公约+议定书+附件”为法律范式的,多呈现出软法治理的特性。因此,一方面,联合国体系及政府间合作是全球气候治理的核心因素;另一方面,多维气候治理机制不断拓展并且机制之间的互动日益增加,特别是注重利用多元伙伴关系将各类非国家行为体纳入全球气候治理系统中,推动了气候治理机制复合体的形成。国际非政府组织积极参与了自1990年国际气候谈判启动至今的三十余年的全球气候谈判与多边治理进程。从“自上而下”的京都模式向“自下而上”的巴黎模式变迁的过程中,日益强调多元包容的参与机制为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参与提供了更多的契机。随着国际非政府组织朝向日益专业化的跨国倡议网络以及跨国伙伴关系等方向发展,他们将通过更为灵活的参与策略在后巴黎时代发挥不可小觑的作用。本书的主要研究对象为参与到全球气候治理中的各类国际非政府组织及其治理行动逻辑,旨在通过治理嵌构的理论框架分析其参与气候治理的网络化进程(过程)以及在气候治理中的权威性空间塑造和对治理碎片化格局的协调潜力(结构)。
随着发展中国家在全球气候治理中的权重不断提升,我们需要认识到如何处理同国际非政府组织以及本土社会组织的互动关系将会影响发展中国家在后巴黎时代气候政治格局中的治理能力提升和制度性权力获取。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大国虽然在全球气候治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在国际制度中的建章立制以及同非国家行为体的良性互动等方面还缺乏经验,治理能力和策略选择都亟待提升。另外,尽管中国为全球气候治理做出了很大贡献,但中国本土社会组织在全球气候治理中的参与程度和话语权建构仍有待加强。在2018年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上,习近平主席强调:“未来五年,中国将邀请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政党、智库、民间组织等1万名代表来华交流。我们将鼓励和支持沿线国家社会组织广泛开展民生合作,联合开展一系列环保、反腐败等领域培训项目等。”[2]这意味着作为气候治理中的负责任大国,一方面,中国需要注重优化同国际非政府组织等多利益攸关方的互动策略,通过建立灵活多元的新型伙伴关系来调动治理资源,将中国在全球气候治理中的引领作用同绿色“一带一路”和人类生态命运共同体建构相融合;另一方面,中国则要大力支持本土社会组织的国际化,提升其参与全球气候治理的各种能力,使其成为复合型气候公共外交中的重要支持性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