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关联理解与适用(上册)
- 江必新 梁凤云
- 596字
- 2020-08-27 19:03:01
【疑难解答】
本条是关于行政诉讼管辖恒定原则的规定,需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一、判断受理法院有管辖权的时间点
受理法院是否有管辖权的问题,依判断时间点的不同而或有区别。因此,判断的基准时之为关键。一般认为,应当以法院受理时是否有管辖权为判断标准。在行政诉讼中,一些当事人为了达到向行政机关施压的目的,提出追加相关行政机关的要求,该要求不影响行政案件的管辖。
二、管辖恒定原则与管辖权异议
管辖恒定原则并不排斥和否定管辖权异议。行政诉讼的管辖权异议,是指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对受理起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异议的内容是对受理人民法院管辖权有不同意见,认为应由其他法院管辖,或者虽对管辖权没有异议,但认为应当依法转移管辖权。这是对受理法院是否有管辖权的异议,因此与管辖恒定原则并不冲突,自然也不排斥。
三、管辖恒定原则与管辖权转移
管辖权转移是管辖恒定原则的例外。管辖权的转移,是指基于上级人民法院的同意与决定,将下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行政案件转交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上级人民将自己有管辖权的行政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的管辖制度。行政诉讼法第23条、第24条的指定管辖、提级管辖,是管辖权在明确无纠纷的前提下发生的转移,体现了管辖制度在原则基础上的一定灵活性。总的来看,如果出现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或者出现排斥原审人民法院管辖的特殊情况,管辖权是可以发生变化的。因此,这是管辖恒定原则的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