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关联理解与适用(上册)
- 江必新 梁凤云
- 400字
- 2020-08-27 19:03:00
【解释要点】
本条是对原告所在地的理解。本条第2款的规定最早源于2000年《若干解释》对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第19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作的解释。 2000年《若干解释》对法律规定进行了“适度扩大”,除行政强制措施外,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选择向原告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起诉。根据当时参与立法有关部门的解释,这一规定主要针对的是劳动教养的强制措施。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自此劳动教养制度依法废止。 本次司法解释的制定回归了法律原本的规定,同时根据司法实践,对原告的选择管辖作出适度的扩大。即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前提必须是其被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此外,原告还被采取了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的,可以选择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起诉。